臺灣 AI 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常見問題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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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、目前在臺灣已有一個機制,稱為 CIRB,主要用於加速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流程, 這樣的審查機制,是否也適合延伸應用到 AI 相關研究?特別是像 AI 模型驗證(validation)、臨床效益評估(clinical impact study),還是模型開發(model development)的研究設計。 AI 研究在本質上與傳統藥物試驗不同,例如具有動態更新、資料依賴性高、以及跨機構資料整合等特性。在這樣的前提下,是否適合沿用 CIRB 這種以「一次性審查、固定 protocol」為核心的機制?

現行的 CIRB (聯合人體試驗委員會) 機制是為「標準化、不輕易變動」的流程設計的。根據這個特性,這三種 AI 研究的適合程度如下:

一、外部驗證研究 (Validation Study) — 最適合
  • 原因:這類研究通常是「收案、去識別化、跑模型、比對結果」,流程極度標準化。
  • CIRB 優勢:AI 模型需要跨院(Multicenter)數據來證明通用性,CIRB 能一次解決多間醫院的行政審查,大幅加速數據收集與驗證的效率。
  • 關鍵:只要模型版本在驗證期間保持固定,它是目前最能直接套用 CIRB 的類別。
二、實務叢集隨機對照試驗 (Pragmatic Cluster RCT) — 部分適合
  • 原因:這類試驗是在真實臨床流程中比較「有 AI」與「無 AI」的差異,通常以「病房」或「醫院」為隨機分配單位。
  • CIRB 挑戰:雖然多中心審查有助於擴大規模,但每間醫院的臨床流程(Workflow)不同,AI 嵌入的方式可能需微調。
  • 結論:適合使用 CIRB 建立核心倫理架構,但各醫院仍需保留對其「流程變更」的最終核准權。
三、AI 模型開發研究 (Development Study) — 最不適合
  • l  原因:開發階段具有高度迭代性(Iterative)。工程師可能每天都在調整參數、更換特徵(Features)或清洗數據。
  • l  CIRB 衝突:傳統 CIRB 要求「一次性核准固定 Protocol」。如果每次微調模型都要跑一次中央變更申請(Amendment),研發進度會被行政流程拖垮。
  • l  建議:這類研究較適合由單一機構的 IRB 進行彈性滾動式審查,而非透過集中的 CIRB 處理。
研究類型 適合程度 核心理由
外部驗證 ★★★★★ 流程固定,最需跨院數據整合。
實務 RCT ★★★ 倫理框架一致,但需兼顧各院流程差異。
模型開發 變動太快,行政審查速度趕不上開發速度。
Q2、在傳統推論型 AI 中,外部驗證相當重要。因此我們於衛生福利部設置了 AI 外部驗證中心,用於收集各類疾病的病患資料,以建立兼具族群平衡與區域平衡的全國性代表性資料集,用來支持 AI 的驗證。請問在這種多中心研究情境下,倫理審查的重點為何?又應如何加速審查流程?

當驗證中心具備「資料合成」、「族群平衡」與「區域平衡」等功能時,IRB 委員會最關注以下面向:

一、資料代表性與公平性 (Algorithmic Fairness)
  • 審查重點:驗證中心如何定義「平衡」?是否涵蓋了罕見疾病、偏鄉族群或不同醫療體系(醫學中心 vs. 基層診所)的資料,以避免 AI 在落地後產生偏見。
二、去識別化與重識別風險 (Re-identification Risk)
  • 審查重點:即使是合成資料(Synthetic Data),仍需審查其原始特徵是否可能被「反向推論」出真實病患。必須有第三方技術審計確保去識別化程度。
Q3、AI 可分為傳統推論型(例如 XGBoost、CNN)、生成式 AI(Generative AI),以及代理人 AI(Agentic AI)。請問這三種類型的 AI,在倫理審查上的重點分別為何?
研究階段 推論型 AI (XGBoost, CNN) 生成式 AI (GenAI, LLM) 代理人 AI (Agentic AI)
1. 模型開發   (Development) 重點:資料正義性  
1. 訓練資料的代表性(有無偏見)。
2. 標註者的資歷與一致性。
3. 原始資料的去識別化與隱私授權。

重點:隱私與真實性
1. 避免訓練資料包含敏感個資(防禦逆向推論)。
2. 基礎模型(Base model)的授權與合規性。
3. 幻覺風險的初步測試。

重點:任務範圍與安全邊界 
1. 定義 Agent 可自主執行的「任務清單」。
2. 推理過程的記錄機制(Traceability)。
3. 模擬環境(Sandboxing)中的安全測試。
2. 模型驗證   (Validation) 重點:外部效能與可解釋性
1. 跨院驗證的穩定度。
2. 醫師是否能理解決策邏輯(SHAP/LIME 等工具)。
3. 效能基準(Baseline)的定義。
重點:產出安全性與幻覺監控  
1. 用「挑戰者」的角度去測試:生成錯誤資訊(hallucination)
2. 輸出有害內容(例如仇恨言論)
3. 被誘導違反規範(例如教人做違法事情)
4. 洩漏敏感資訊。
5. 醫療正確性與專家共識對比。
6. 輸出過濾機制(Filter)的有效性。
重點:決策鏈與干預機制 
1. 測試 Agent 在複雜場景下的決策路徑。
2. 人工接管(Override)的觸發速度測試。
3. 長時間運作下的邏輯穩定性。
3. 模型落地   (Implementation) 重點:臨床效益與偏移監測
1. 對醫師決策行為的影響。
2. 效能漂移(Drift)的定期通報流程。
3. 輔助診斷與最終醫療責任的歸屬。
重點:責任歸屬與醫病溝通 
1. 病患是否有權知悉正在與 AI 互動。
2. 醫師對產出內容的簽章核對(Final Sign-off)機制。
3. 誤導性醫學建議的即時下架機制。
重點:自主權限與問責體系 
1. 建立權限分級(例如:輔助建議 vs. 自主執行)。
2. 事件發生時的「決策黑盒子」還原機制。
3. 系統自主權對醫療常規造成的倫理衝擊評估。
Q4、關於資料去辨識以及資料不出院的原則,請問在美國,電子病歷相關研究的倫理審查是如何進行的?其具體要求為何?對這些標準是否有嚴格的規範?
一、美國電子病歷相關研究的倫理審查作法

在美國,電子病歷(EHR)相關研究的倫理審查主要由 HIPAA(醫療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) 與 Common Rule(聯邦人體試驗保護法規) 兩大架構共同規範。「資料去辨識」與「資料不出院」原則,美國的執行邏輯非常嚴謹且高度標準化,其核心在於「風險分級」與「法律責任」。

 i.安全港法 (Safe Harbor Method) — 最嚴格的清單法
  • 要求:必須移除 18 項特定的個人辨識碼(包括姓名、詳細地址、電話、傳真、所有早於「年」的日期、MRN、身分證號等)。
  • 特性:這是最常見的路徑。其標準極度明確,IRB 審查時只要確認清單中的 18 項確實移除,程序非常快。
  • 缺點:會大幅降低資料的臨床研究價值(例如無法分析 30 天內的再入院率,因為日期被刪除)。
ii. 專家判定法 (Expert Determination Method) — 基於風險的統計法
  • 要求:由具備統計學背景的專家證明「剩餘資料被重新辨認的風險極小(Very Small Risk)」。
  • 特性:允許保留部分研究必要的細節(如具體入院日期)。這在 AI 模型開發中非常常見,但需要專家的統計證明報告供 IRB 備查。
二、 資料不出院原則:有限資料集 (Limited Data Set, LDS)

當研究需要保留較多資訊(如 5 碼郵遞區號或完整日期),導致無法完全達到上述去辨識標準時,美國通常採取 「資料不出院 / 受控輸出」 的邏輯:

 i.簽署資料使用協議 (Data Use Agreement, DUA):
  • 這是法律文件。研究者必須承諾資料僅用於特定目的、不嘗試重新辨認身分、且具備完善的安全保護措施。
 ii.電子安全邊界 (Digital Firewall):
  • 許多醫學中心(如 Stanford 或 Mayo Clinic)會建置 「安全研究環境」(Secure Research Environment)。研究者透過遠端桌面登入醫院伺服器運算,「原始資料不出院,僅產出結果可下載」。這與您在衛福部推動的外部驗證中心邏輯高度一致
三、 倫理審查 (IRB) 的具體流程與要求

美國 IRB 在審查 EHR 研究時,重點不在於「是否利用資料」,而在於「知情同意的豁免」。

  • 審查重點:
    • 隱私風險極小:是否有完善的去辨識化或 DUA 協議?
    • 研究不具可行性:若不豁免知情同意(例如要找回十年前的萬名病患簽字),研究是否就無法進行?
    • 對受試者權益無不良影響。
  • 嚴格程度:非常嚴格。如果研究者未經許可將 PHI 帶離醫院,醫院將面臨巨額民事罰款甚至刑事責任,因此醫院 IRB 通常會要求使用醫院內部的安全運算平台。
項目 美國標準 (HIPAA/Common Rule) 臺灣現狀/趨勢
去辨識標準 Safe Harbor (18項) 或 專家判定 依個資法及衛福部去識別化指引
日期處理 嚴格限制(Safe Harbor 僅能留年份) 臨床研究常需具體日期,審查較彈性
資料外傳 必須簽署 DUA,否則極難跨機構 去辨識並詳細說明資料保管,使用權限,使用目的。
技術配套 強調 Secure Enclave (研究沙盒) 規劃推動衛福部資料研究用多中心電子病歷暫存伺服器
Q5、如果是務實性隨機臨床試驗(pragmatic randomized trial),且採用群組隨機設計(cluster randomized trial),在許多情況下逐一取得個別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有困難。請問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倫理原則為何?特別是當研究以醫師為單位進行隨機分配(例如分為使用 AI 輔助與未使用 AI 輔助兩組)時,在這種情境下,個別病人是否仍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?此外,國際上(如倫理指引或專業學會)對於此類 cluster randomized trial 的倫理審查作法為何?

針對「群組隨機對照試驗(Cluster Randomized Trial, CRT)」且以「醫師/單位」為隨機分配對象的情境,國際通行的倫理指引主要參考 《渥太華聲明》(The Ottawa Statement)。

一、核心倫理原則:誰才是「受試者」?

在 CRT 中,倫理審查的第一步是界定「受試者(Human Subject)」的身分。這直接決定了是否需要取得知情同意(Informed Consent):

  • 醫師作為受試者:如果研究僅是觀察 AI 是否改變醫師的開藥行為、診斷準確度,且不涉及收集病人的私密個資,醫師才是主要受試者。此時通常僅需取得醫師同意。
  • 病人作為受試者:如果研究會收集病人的預後(如住院天數、死亡率)或介入措施直接影響病人的健康風險,病人即被視為受試者。
二、何時可以「豁免個別知情同意(Waiver of Consent)」?

根據 CIOMS 指引 與美國 Common Rule,若 CRT 符合以下條件,IRB 通常允許豁免個別病人的書面同意:

 i.風險極小(Minimal Risk):AI 僅作為「輔助決策」,最終決策權仍在醫師手中,且該 AI 建議符合現行臨床指引(Standard of Care)。
 ii.研究不具可行性(Impracticability):在務實性試驗中,若要逐一對數萬名門診病人進行招募與簽署,會產生嚴重的「選擇性偏差(Selection Bias)」,導致研究結果失去科學價值。
iii.不影響受試者權益:豁免同意不會對病人的治療權利或隱私造成實質損害。
iv.專業實務: 在以醫師為單位的 AI 研究中,常見的做法是「告知而非取得簽署」。例如在診間張貼告示或在掛號系統顯示:「本院正進行 AI 輔助診斷研究,您的醫師可能會參考 AI 建議,如您有疑慮可告知醫師」。
三、國際專業學會與指引的審查作法

針對 CRT 的特殊性,國際上有幾項關鍵的審查標準:

 i.《渥太華聲明》(The Ottawa Statement)

這是全球首部專門規範 CRT 倫理的指引,強調:

  • 區分介入對象:區分「群組成員(病患)」與「群組守門人(醫護/院長)」。
  • 群組守門人(Gatekeepers)的角色:當個別病患難以簽署時,必須由醫院主管或科主任作為守門人,審查該研究是否符合該群體(如全體病患)的利益。
 ii.學習型醫療系統(Learning Healthcare System)框架

美國醫學研究院(NAM)提倡,當 AI 驗證已成為提升醫療品質的「常規活動」時,倫理審查應趨向簡化。只要資料受到嚴格保護,且 AI 介入不超過臨床標準,應視為「品質改善(Quality Improvement, QI)」而非傳統研究,從而簡化同意程序。

比較項目 傳統藥物 RCT AI 務實性群組試驗 (pCRT)
隨機分配單位 個人 (Individual) 群組 (Cluster, 如醫師、診間、病房)
研究環境 高度受控的實驗環境 (Explanatory) 真實臨床工作流 (Pragmatic / Real-world)
介入性質 實驗性藥物或侵入性治療 資訊介入 (AI 建議)
知情同意 必須逐一簽署 常採「豁免簽署」或「告知選擇制」
風險程度 通常較高 (藥物副作用未知) 通常為極小風險 (Minimal Risk)
受試者定義 僅為病患 包含醫師 (介入對象) 與 病患 (預後對象)
資料來源 專案收集的 CRF 數據 自動化提取 電子病歷 (EHR) 數據
主要倫理挑戰 受試者安全性與臨床盲性 自主權豁免的理據與群體公平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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